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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泳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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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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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羁押可以请律师吗?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3日 来源: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杨泳仪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

  杨泳仪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侦查羁押可以请律师吗?

一、侦查羁押可以请律师吗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二、犯人在羁押期间,一定要请律师吗


不是必须一定要请律师,但如果能委托律师介入当然更好。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侯,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那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有什么作用呢《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对辩护人在侦查阶段的职责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即辩护人的是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向侦查机关了解涉嫌的罪名和案件的有关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等。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或者是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容易收到侵犯,所以法律在侦查期间就规定了可以委托辩护人,这样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会见通信等,有利于权益保障。



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一、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哪些


故意杀人罪审查起诉辩护意见的内容有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辩护人信息、辩护意见、法律依据、提交的相关证据情况等等。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的时候,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而律师需要对案情有所了解才能开展辩护工作。


二、范文


尊敬的公诉人:


xxx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娄XX父亲娄XX的委托,指派我为犯罪嫌疑人娄XX故意伤害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辩护人经依法查阅本案有关卷宗材料,并与犯罪涉嫌人进行了会见,对本案案情有了一定的了解。根据事实和法律,辩护人对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公诉人斟酌:


一、起诉意见书认定娄XX涉嫌故意伤害罪,基本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辩护人对此案罪名的定性没有异议。


二、娄XX在本案中具有正当防卫情节,侦查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没有予以认定是错误的。


1.根据辩护人会见娄XX时其陈述的案情经过及娄XX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材料,可以还原案件的基本经过:娄XX在2010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接女友张XX回家,二人走到XX歌厅东边的方北村第一个门口时,遇到喝多酒的陈X、刘XX、XX三人,双方互为路人,谁也没招惹谁,在双方走过去以后,娄XX听到有人说:“姐,你看这小子是装的吗”,娄XX下意识的回头看,见到陈X正指着他骂,陈X见娄XX回头看就冲着他跑过去,娄XX就向西跑,跑了六、七步,见陈X再没追,娄XX就和张XX继续向西走,走了几步后,娄XX突然又听到后边有人跑的声音,回头看到有二个男的冲他跑过来,娄XX就抓紧和其女友向西跑,当娄XX跑到方北高层新开的大门口对面的快车道时被他们追上了,还没转过身来就被打了,娄被二人打的抬不起头来,被打急眼了,就从包里拿出折叠刀,划了两下,想挣脱他们二人,但没能跑得了,娄XX就用刀子捅抓他衣服的人,下意识的想捅那个人的大腿、腹部,捅了几刀后,没有人再打他了,也没有人再抓他了,等娄抬起头看时见到陈X向东南方向跑了几步就扒地上了,然后,娄XX就与其女友跑走了。


2.事发现场就在XX歌厅附近,受害人一方开始有三人在场,后来陈X又喊来了薛XX等人,陈X占据了人和、地利等优势,陈X对此也心中有数;而娄XX一方只有二人,其女友张XX没有任何抗击的力量,娄XX明显处于劣势。在这种情势下,陈X、薛XX对娄XX实施了非法侵害行为,非法侵害是先发生的。


3.娄XX被非法侵害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娄XX被抓获时已过去一天多的时间,其身上的多处伤情还是很明显的存在。且娄XX是被陈X、薛XX二人伤害,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


4.娄XX拿出刀子防卫时,陈X等人的非法侵害还没有停止。在娄XX刚开始发现有被侵害的迹象时就一直想躲离,并不想惹事,在被陈X、薛凯旋二人追赶时,也是马上跑开,娄XX也是在躲跑的过程中被抓住并殴打的,在娄XX拿出刀子时,双方并没有分开而是扭打在一起,娄XX是在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实施防卫措施的。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娄XX是在陈X侵害停止后又拿出刀子进行防卫的。


5.娄XX在被陈X、薛XX二人追赶并躲跑的过程中并没有拿出刀子,若娄XX已经拿出刀子,娄XX不可能背对着陈X等人躲跑,按照常理,娄XX应拿刀子吓唬对方或面对陈X等人进行对殴,在对方赤手空拳而娄XX持刀的情况下,娄XX也不可能身体多处受到伤害。


6.当陈X停止侵害后,娄XX没有追赶跑开的陈X,也没有实施任何的伤害行为,而是马上离开了现场。由此也可印证娄XX的行为系防卫性质。


三、从客观结果看,娄XX的防卫行为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构成防卫过当。


娄XX的防卫行为造成受害人陈X抢救无效死亡,与娄XX被侵害的程度相对比,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娄XX应当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但不能因防卫过当就否认其防卫的正当性。


四、受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存在部分矛盾及不符合逻辑之处,有些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且与受害人存在明显的利害关系,不能完全作为定案的依据。


受害人一方的证人均是XX歌厅的人员,关键证人薛XX也是伤害娄XX的人员,甚至部分证人在本案中也存在承担部分民事、行政等的可能,证人对某些情节作不实陈述也是有可能存在的。


辩护意见的陈述一般是由辩护人来进行的,辩护人应当围绕己方当事的诉讼请求来进行合法的陈述,并向法庭陈述己方对相关法律意见的理解及看法,以期望法庭做出有利于本方当事人的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庭的相关规定进行辩护,对故意杀人罪的辩护应当围绕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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