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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泳仪律师

  • 所属律所: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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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冼村路5号凯华国际中心7-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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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辩护点包括哪些?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情形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2年09月19日 来源:广州刑事案件律师
[导读]:   杨泳仪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

  杨泳仪律师,广州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作风严谨、言辞犀锐、思维缜密,素以敬业和执着著称。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串通投标罪辩护点包括哪些?

串通投标罪辩词

审判长、审判员:

X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陈某某的委托,指派冯锦锡律师担任被告人陈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审阅卷宗材料及通过参加今天的庭审,对本案有了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围绕本案争议焦点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陈某某在讯问笔录中曾多次谈到,在中标前未与其他两被告聊过中标后如何处理,中标后也未与两人商量合作事宜。其受惠三公司委托着手进行投标,仅希望在该公司中标后,能使用他手上的设备。被告人王某在2011年6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提到:“因不知道会不会中标,所以大家当时都没说中标后怎么处理。”同时,王某在2011年11月2日的讯问笔录中还供述:“当时三家公司都有委托书给我们,意思是委托我们去帮他们报名。”等,均可以证实在投标之前、投标过程中、中标后被告人陈某某等三人都没有进行中标后工程分配的约定,即不存在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2、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系从被告人王某处得知“武夷新区兴国行政中心第一期场地平整及路基填方工程项目”的招标信息后,借用被告人王某联系到的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投标,单独购买招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最后未中标。整个投标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并没有与被告人王某等人串通投标的主观故意。

3、从被告人蔡某某在讯问笔录中多次明确表示不认识被告人陈某某,而且是在投完标后才知道有一家福建某某建筑公司也是被告人王某挂靠的和其他人一起投标的。该供述证实了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告人蔡某某并不认识,也就不存在串通投标的可能。

4、证人叶某在2011年11月15日的询问笔录中:“在投标过程中,有没听到王某他们一起的人谈中标后合作施工事宜没听到,中标后,吃饭时,陈某某有提到怎么合作工程,但因为人比较多,我也没注意。”亦可证实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投标过程中没有协商合作事宜。

二、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1、从投标邀请书、介绍信、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均可以看出,参与投标的是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被告人陈某某等人分别受公司委托参与投标,并且投标保证金系以公司名义缴纳。因此,被告人陈某某是受某某公司委托,参与投标行为,并没有参与串通投标的客观行为。

2、从招标方式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报价的行为。

本起招投标,是由招标方公开确定的单价和总价,投标人无权报价。招标项目的单价确定,土方量、范围也都确定,不存在投标方需报价的行为。

3、从中标方式来看,被告人陈某某不存在围标、串标的行为。

本起招投标,共有21家投标单位,中标方式是由招标方通过摇球的方式进行的,必须是摇出的第三个球来确定是由哪个投标方为第一中标人,并且现场有公证员监督,应该说整个招投标过程是公正、合法的,中标结果具有随机性,不存在人为操控的可能性。

三、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依法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追诉: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之规定,必须符合上述法定情形,才能构成串通投标罪。但在本案中,被告人陈善有的行为并不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六种情形,依法不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受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参与投标后,其结果并没有中标,不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也未给招标公司、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同时,公诉机关在本案中也未提供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投标行为给招标公司、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造成直接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参与投标的福建省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过程中并未中标,因此不存在违法所得及中标项目金额,也就是说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并未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种情形。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在本案中并未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进行招投标活动。

最后,被告人陈某某没有受过任何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某在主观上没有串通投标的直接故意,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串通投标的行为,其所实施的投标行为亦未给招标方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依法不构成串通投标罪。辩护人认为,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被告人陈某某有罪的情况下,贵院依法应当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无罪,并当庭释放。

串通投标是一种很严重的犯罪行为,民事主体在实施此种行为之后,会受到较重的处罚。若是公民被诬陷实施了此种行为,可以向聘请律师书写辩护词,然后交由审理机关,在判刑时辩护词可以作为一种参看,但是如果辩护词中的情节造假,会加重处罚。

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情形有哪些?

并非所有人都有能力可以支付诉讼案件的律师费、诉讼费的,但是有时向人民法院提前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唯一的可以维护自己权益的办法,针对此种现象,我国出台了法律援助的规定,只要符合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情形,就可以得到免费的法律援助。

一、可以提供法律援助辩护情形有哪些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第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规定。 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二、法律援助的途径有哪些

1、法院指定

法院指定主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公诉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被告人为盲、聋、哑和未成年人的,如果没有指定辩护人,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其他残疾人和老年人为被告而因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

法院认为案情重大,需要进行辩护的,法院也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2、向法律援助机构或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行政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必须由单位或居民委、乡村出具特别困难的书面证明,如果申请事由合理,受理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的20天之内予以答复。当事人如果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如果法律援助机构同意提供法律援助,当事人、法律援助机构、承担法律援助的律师三方需要签订法律援助协议书,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有上述可以得知,需求法律援助的途径有2个,既可以由法院指定,也可以自己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但是并非只要满足这些条件,就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我国司法机关受理的诉讼案件一般都是自诉案件,若当事人不提出请求,即使满足条件,也是不会得到法律援助。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不得收取当事人的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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